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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会计分录怎么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