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财物、私挪公款怎么罚?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今天,**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昭示民营企业的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同样不可侵犯,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惩处**市场秩序犯罪,体现了人民法院为民营经济发展构建安全稳定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坚定立场。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彰显了人民法院决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行为中获利、**限度减少被害企业损失的鲜明态度。
互联网公司职员利用职权受贿608万 非法占有366万元
——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犯罪
被告人石某玉系某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负责产品设计、客户需求挖掘、合作方案推进等工作。2014至2019年,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引入乙公司与某网络公司合作开展虚拟币奖励业务,非法收受乙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608万元。2016年6月至12月,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某网络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展的虚拟币业务中,通过某网络公司多个账号将部分虚拟币变现并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非法占有某网络公司财物共计366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石某玉作为某网络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工作人员**;
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以非**工作人员**判处石某玉有期徒刑九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石某玉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责令石某玉向某网络公司退赔366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608万元。
一审宣判后,石某玉提出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犯罪的典型案例。互联网企业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犯罪是促进互联网企业发展、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方面。该案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犯罪,助推互联网企业“挖蛀虫”“打内鬼”,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鲜明态度。
公司团购经理挪用本单位资金48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
——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
被告人周某萍系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地区团购经理。2021年6月,某连锁公司与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卡通商户合作协议,由周某萍具体负责项目开展。2021年11月,周某萍将某连锁公司账户中的487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并以挂账形式登记在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往来名下,转出钱款被周某萍用于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日常开支及出借给他人。2022年3月底,某连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对账后发现账款存在大量差额,遂报案。次日,周某萍到**机关主动投案。2022年8月,周某萍退赔某连锁公司13.8万元。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萍作为某连锁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48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周某萍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周某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周某萍有期徒刑三年;责令周某萍向某连锁公司退赔47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资金是民营企业发展的血脉,资金安全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侵害了民营企业的资金使用收益权,也给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重大隐患,应依法予以惩治。
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