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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证预缴税款会计分录怎么做


**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9%)×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

  纳税人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税款,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