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理财

专项扣除怎么补扣


1、有工资薪金所得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2、无工资薪金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3、关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非居民个人变为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