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炒成“减肥神药”线上线下随意买卖 专家建议精细化监管全流程溯源处方药
不止一位医生明确指出,司美格鲁肽、替西帕肽等在临床上有明确的适应证和禁忌证,不仅需要医生开具**,而且即便是体重超重人群,在就诊时也需要经过严格的诊断评估,才可能获准**。
然而,《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上述药品不仅在社交平台上被炒成“减肥神药”,有大量引流帖存在,而且在线上买药平台和线**店也能轻易买到。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不少境外版本“减肥神药”私下交易盛行。
为何**药会被炒作成“减肥神药”?对这种**药滥用的行为该如何有效监管?为此记者采访了**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邓利强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邵颖芳。
记者:您如何看待**药被炒成“减肥神药”的现象?
邓利强:我认为还是要看到这一现象的深层原因,首先是“减肥”的市场需求确实真真切切地存在。如今,肥胖已经不是单纯的审美问题,**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体重管理指导原则(2024年版》中引用的研究预测表明,若我国超重肥胖问题得不到有效遏制,2030年我国**超重肥胖率将达到70.5%,儿童超重肥胖率将达到31.8%。由肥胖引发的慢性病,每年导致的直接医疗支出已超过3000亿元。甚至有研究预测,如果不采取有效干预减肥,到2030年,我国肥胖相关医疗支出将占到医保总额的22%。
其次,虽然减肥已经成了一件大事,但当前减肥对大多数人而言依然是痛苦的,正常的节食、适量的运动很难快速瘦下去,而且需要长期坚持。在减肥药大火之前,减重手术也曾火过一段时间,对比手术,**在安全、方便、效率方面的优势倍增,因此,如果有快速见效的减肥药,其“大火”也是必然。
**,目前对于“**药”和“非**药”区别的宣传不够到位。**药必须凭医生**在医院或药店进行购买,一旦被滥用产生严重毒副反应,后果可能是致命的,健康人群的非**使用也可能直接挤兑了真正需要使用这类**患者的**资源。但很多人对**药知识缺失,对**副作用不熟悉,所以在选择减肥方法时,难免会“自动忽视”减肥药的副作用,容易出现随意购买**药的行为。
记者:目前社交平台上有博主利用“减肥经验帖”引流,引导私下交易**药的行为,尤其是背后可能存在的境外药品买卖行为,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邓利强:我国对药品经营有着严格的规范。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无论是**药还是非**药,在没有获得相应许可的情况下,**单位或个人都不允许销售。《**管理办法》也强调,**药应当凭医师**销售、调剂和使用。这意味着,私下交易药品行为是违法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行为大多数被认定为销售假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该行为基本被认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销售境外药品,无论是被认定为**罪还是妨害药品管理罪,都会受到较重的刑事处罚。
邵颖芳:社交平台上泛滥的减肥内容已形成完整的黑产业链,通过伪装成经验分享的广告引导私下交易,可能涉及行政罚款,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无证经营出售**药的,面临没收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15倍至30倍的罚款。按规定可以发布广告的**药,只能在**院卫生行政部门和**院药品监管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变相发布**药广告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多次发布虚假广告的,可能面临**200万元的罚款。涉嫌**他人钱款的行为还可能构成**罪。**式发展下线的代理模式,还涉嫌组织领导**罪。
另外,诱导销售**药还涉嫌违反刑法的其他严重罪名。即便药品本身为境外**,但如果未取得**注册批准生产、进口,也会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面临**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处罚金。而司美格鲁肽和替西帕肽都是需要冷藏保存的,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变质,我国法律对于变质的药品直接定性为“假药”。刑法中,生产销售假药罪,**可判处死刑。
记者:在调查中,记者发现线上和线下都存在没有**也能购买**药的问题。为何会出现这种漏洞?
邓利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药必须凭医师**购买。近年来,随着线上购药平台的增加,在网上购买药品已成为公众获取药品的重要途径之一。《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明确,严禁在**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也将**审核前置,强调“先方后药”的销售流程。但从现状来看,患者选择线上购买药品时,某些平台仅要求填写姓名、性别、年龄、确诊疾病等基本信息,并未强制要求上传医生**。购买人如果虚构病史,系统甚至可以直接跳转至“医生开方”界面,很快开出**,顺利结算购药。所以说,网络购药平台在**的获取、审核和保存等关键环节控制上目前还存在很大的不足。线下有些药店售卖的**药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审核不严问题。
邵颖芳:司美格鲁肽等被随意获取,和部分平台和药店的责任缺失、经济利益驱动有莫大的关系,同时也与行政监管执行难度大、违法成本低有关。《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方平台需对经营者资质履行审核义务,但实践中往往平台责任都被转嫁给了商户。当前监管侧重于终端销售者,对平台的责任认定模糊,尤其对于“爆款药品”带来的显著流量溢价,平台往往缺乏主动整治违规商户的动力,导致风险持续累积。
进一步说,**药滥用现象的频发虽然是源于经济利益驱使下的铤而走险,但也能够从侧面反映出**药监管的滞后性。药品网络销售监管面临数据割裂的难题,医疗机构、医保系统、药监平台未建立统一接口,导致**真伪难辨,依赖用户上传的影印件,为**留下空间;同一**多次反复购药无法预警;通过私域交易规避追溯,监管部门难以取证等诸多问题。
记者:如何才能有效规范**药的销售和使用?
邓利强:亟须加强对**药销售的精细化监管。首先,**药的获取与使用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由有资质的医生开具**,患者经医生诊疗后在医疗机构或正规药店凭**购买。另外,随着互联网诊疗行为的增多,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医生的资质审核和管理,不仅要确保互联网医生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执业**,也要严格规范开方流程,对极速开方等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和监督。同时,还需要建立严格的网络**审核制度,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查验,确保**来源合法、合规。监管机关要加大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邵颖芳:应建立****共享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药品全流程追溯,对GLP-1类降糖药等热点**实施“人脸识别 **视频核验”,**开具不允许线上进行,对于非糖尿病患者购买或者糖尿病患者超量购买进行预警干预,完善监督技术,加大执法力度,压实平台主体责任,要求风险提示前置,承担连带责任。
还应通过公益广告普及**滥用危害,加强科学减重的公众教育,重构公众的医疗价值观——**药不是商品,是维系生命健康的严肃医疗手段。只有法律法规、监管技术、行业自律和公众教育形成合力,才能真正遏制这场裹挟着商业利益的健康冒险。
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