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 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作者:LR •更新时间:2025-07-18 08:17:15•阅读 0
财政部7月17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当日发布公告称,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
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
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公告明确,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公告称,上述规定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
201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何代欣表示,近年来,随着生产规模扩张和工艺进步,超豪华小汽车的售价总体有所下降,此次将原有的征税标准调整为零售价格90万元及以上,是根据目前的超豪华小汽车销售情况和征税范围做出的及时改变,在引导合理消费的同时,也有助于确保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收入的稳定。此外,公告明确在二手超豪华小汽车的交易环节减少重复征税,有助于鼓励二手超豪华小汽车的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