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灏股份拟发H股 多期财报不准前年涉单位行贿被立案
顺灏股份(002565.SZ8月15日披露了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启动公司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相关筹备工作的提示性公告。
顺灏股份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启动公司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相关筹备工作的议案》。
顺灏股份表示,为积极响应**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政策号召促进公司业务转型,依托控股股东港资企业境外市场优势,深化公司全球化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海外品牌形象,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增强公司全球资本运作的能力,公司拟筹划在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上市”。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启动本次H股上市相关筹备工作
截至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工作进行商讨,除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外,其他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细节尚未**确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待确定具体方案后,本次H股上市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和香港联交所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审核。本次H股上市能否通过审议、备案和审核程序并**实施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顺灏股份于2024年7月2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及对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公告。
顺灏股份及相关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钲霖、郭翥、沈斌、路晶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08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顺灏股份存在以下问题:(一公司对所持有的优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喜科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年末股权价值减值计提不准确,影响了2022年年报、2023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款的规定。(二2020年8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称,控股子公司上海绿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签订加热不燃烧唤醒棒制造项目投资协议,协议有效期为3年,即至2023年8月13日止。2023年12月29日,上海绿馨签署该项目解除协议。公司在投资协议到期时和签署解除协议时未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款、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司2023年年报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款的规定。(四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绿新丰科技有限公司在部分销售业务中未**承担主要责任,但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未采用净额法核算,导致公司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其中,2023年**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多确认营业收入370万元、1,415.4万元、2,430.43万元,分别占公司营业收入的1.3%、2.5%、2.4%。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项的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顺灏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董事长王钲霖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王钲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时任总经理郭翥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郭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沈斌对公司上述**、三、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沈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路晶晶对公司上述第二、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路晶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顺灏股份于2024年8月17日披露了关于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整改报告。
顺灏股份2025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于2023年6月1日收到滁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滁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犯罪立案调查。目前该事项暂未有**进展,公司将积极配合此案相关后续工作。
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