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拟优化监管规则 允许并购贷款有条件支持参股型并购交易
金融监管总局8月20日公开发布《商业银行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并购**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进行修订形成,旨在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并购**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
《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商业银行向境内并购方企业或者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含交易费用的**。并购**用于支持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收购资产或者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实际控制、合并或者参股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者资产。
《办法》共33条,修订**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拓宽并购**适用范围。在《指引》适用的控制型并购交易基础上,《办法》进一步允许并购**支持满足**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
根据用途,《办法》将并购**分为控制型并购**和参股型并购**。前者是指支持并购方用于获得目标企业或者资产控制权的**。已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并购方,为维持或者增强控制权而受让或者认购目标企业股权的,也可以申请控制型并购**。
参股型并购**则是指支持单一并购方用于参股目标企业,但未实现对目标企业控制的**,但单次取得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并购方已持有目标企业20%及以上的股权,为进一步提升对目标企业持股比例,但未实现控制的,可以申请参股型并购**,但单次受让或者认购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
二是设置差异化的展业资质要求。《办法》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业务的商业银行,在要求监管评级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等要求的基础上,设置差异化的资产规模要求。
“在业务分类上,《办法》将并购**明确划分为‘控制型’与‘参股型’,并配套差异化监管规则,既贴合不同并购场景的风险差异,也避免银行盲目开展高风险业务。”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专家、主任曾刚表示。
曾刚举例说,控制型并购**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70%,**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参股型并购**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60%,**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年,而且商业银行开展参股型并购**业务的,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参股型并购**专业团队负责人也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
三是优化**条件。《办法》进一步提高并购**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的上限,延长**最长期限,更好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四是强调偿债能力评估。《办法》明确,银行应在综合考虑并购交易相关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方偿债能力,同时关注并购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度评估对并购**的影响。
曾刚表示,在风控体系上,《办法》构建了“全流程闭环”:贷前要求包含并购专家、信贷专家、法律专家等在内的专业团队开展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覆盖交易合规性、目标企业估值、关联关系等核心维度;贷中需评估战略协同性、整合风险,还需通过财务模型和情景分析测算偿债能力;贷后则要求强化资金监控,明确可采取提前回收**、追加担保等措施应对风险,尤其针对关联交易强调核实交易真实性,以有效防范利用虚假并购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办法》以‘规范业务 防控风险 支持经济’为核心,既搭建了清晰的业务框架,又针对并购**的特殊性强化了精细化管理。”曾刚表示,《办法》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明确的业务指引,在推动商业银行守住风险底线的同时,有利于其精准对接产业整合与优化资源配置需求,有望实现“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平衡。
“不过,《办法》部分实操标准仍待明确。例如,‘新质生产力转型升级’的具体判定维度、‘合理的经济回报’的量化评估指标等。如果后续补充细则,可以进一步提升银行对《办法》的落地执行效率。”曾刚说。
金融监管总局称,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推动并购**业务健康发展,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增长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