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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开展住房贷款“商转公”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公积金

  9月13日,福建省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和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印发<南平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南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提出,开展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同意在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连续三个月低于90%的情况下,开展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商转公”**业务是指商业性个人住房**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已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且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可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个人住房**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或组合**。

  同时,优化“逐月冲还贷”提取政策。住房公积金**(含组合**的借款人偿还首期**本息后即可申请办理“逐月冲还贷”委托还贷提取业务,提取后各申请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均应至少保留1元。

  在南平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者以及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之前,已在本市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专户开户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