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准则加快制定 企业碳管理面临新考验
气候信息披露即将成为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之一。财政部近日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成为****聚焦具体议题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这也是继2024年11月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后,财政部发布的针对气候议题的具体准则。
《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应当按照范围一、二、三分类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围绕“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大支柱构建企业气候信息披露框架。业内人士认为,气候信息披露对企业碳管理能力提出挑战。企业应积极准备,由易及难,逐步推动气候信息披露工作。
气候信息披露进程加速
**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于2023年6月发布了《**财务报告准则S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即IFRS S1、《**财务报告准则S2号——气候相关披露》(即IFRS S2,成为全球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参考框架。
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马骏表示,《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相继出台,在结构和内容方面与**准则保持了较高的一致性,是我国进一步与**准则衔接、规范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务实举措。
按照财政部规划,到2027年,我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气候准则将出台;到2030年,**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基本建成。《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加速了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的建设进程。
“气候变化会给企业带来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应对气候风险以及推动企业加速气候适应,已逐渐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MSCI亚太区可持续与气候研究部主管王晓书对记者表示。
商道融绿董事长、商道咨询**专家郭沛源认为,把气候议题作为**项具体准则,体现了管理部门对气候信息披露的重视。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气候信息披露要求逐渐明确。港交所在2024年4月发布了对气候信息披露的要求,沪深北交易所在《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中将应对气候变化列为环境信息披露的**项内容。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原则包括:以《基本准则》为基础,与**准则趋同,坚持准则制定和实施分开,兼顾行业应用需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表示,考虑到气候准则在不同行业应用存在诸多差异,已着手开展电力、钢铁、煤炭、石油、化肥、铝、氢、水泥、汽车9个行业应用指南的制定工作。
明确气候信息披露范围
《征求意见稿》围绕“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大支柱构建起气候信息披露框架。
在治理维度,《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披露负责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机构或人员情况,如披露该机构或人员如何监督气候目标的设定、监控目标实施进展,如何将相关绩效指标纳入薪酬政策。
在战略维度,《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如何影响企业的战略和决策、影响企业的财务,以及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韧性等信息。企业采取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举措,改变生产工艺或设备,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购买绿色电力证书,购买碳信用等行为,均在披露范畴之内。另外,企业可以按战略规划周期(如每三年至五年进**候相关情景分析,但企业需每年对气候韧性进行评估。
在风险和机遇管理维度,企业应当披露其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流程,并披露这些流程如何融入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在指标与目标方面,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是披露**,如企业应当按照范围一、二、三分类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针对统计、披露难度**的范围三(价值链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应当确定并披露其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计量中所包含的类别,如果不切实可行,则应当披露企业对范围三排放的管理方式。对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式,应优先直接计量,也可以用运营数据和排放因子做估算。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商业银行、保险和资管类企业的范围三披露要求,即应当披露与其融资排放相关的信息。马骏认为,对金融机构而言,融资排放通常是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主要部分,有必要进一步明确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融资排放方面的披露要求。
另外,不同于**上IFRS S2推荐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征求意见稿》将核算标准本土化——企业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制定的碳排放核算标准核算温室气体排放。
在气候相关目标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应当披露定量和定性气候目标,以及**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其实现的气候目标,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此外,企业还应披露使用碳信用的情况。
企业碳管理新挑战
气候信息披露是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中的**、难点,对企业碳管理能力提出挑战,如对企业测量、统计、分析、规划温室气体排放提出要求。
“企业首先需要去识别、测量气候风险对其业务的潜在影响,在此基础上明确企业转型计划、设立减碳目标。温室气体排放的测算和测量是企业制定转型计划、对外披露信息的基础。”王晓书认为,企业在这方面的能力有待提高。
此外,MSCI统计发现,虽然**企业对可持续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但在企业减碳目标的设置、量化目标的执行等信息披露上还有较大进步空间。
郭沛源认为,有意愿实施气候信息披露的企业应当积极准备。《征求意见稿》与IFRS S2总体保持一致,有利于企业信息披露工作对标**标准,尤其对于赴港上市的内地企业而言是利好,参照《征求意见稿》即可基本满足港交所信息披露要求。根据港交所今年1月1日起生效的《ESG报告守则》,部分上市公司要在2026年强制披露范围三排放数据,所有港股上市公司要求强制披露范围一、二排放数据,而港交所的气候披露规则对照IFRS S2设定,因此在港上市企业可以及早行动。对A股上市公司来说,《征求意见稿》可作为《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应对气候变化”一节的有益补充,企业可自愿参考。
此外,郭沛源表示,企业应用准则须遵循由易及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企业应当采用与其技能、能力和资源相称的方法,避免企业负担过重。如果企业没有定量信息,可以先披露定性信息,条件具备后再披露定量信息。
马骏建议,可以在自愿参与、试点先行的原则下,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和地方尽早使用相关准则。对于具备**基础和能力的企业及地方,可鼓励其积极探索开展试点与信息披露工作,并逐步制定科学、可行的披露计划,包括制定合理的时间表和实施路径,稳妥有序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