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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员工“放长假”为哪般?法院:以“软裁员”手段迫使劳动者主动离职违法

  公司口头通知员工**期放假,随后就将员工的考勤记录及门禁权限删除,甚至停缴了员工社保。一系列操作让员工蒙了,这到底是在“体恤”员工还是在变相裁员?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林某自2018年进入公司,主要负责公司的精装修预算。入职以后,林某一直兢兢业业,经常在工地上跟进项目。2024年5月,林某突然接到公司让其放长假的口头通知。林某试图与公司负责人沟通,但对方不予回复。次日,当林某来到公司时发现,自己的考勤记录和门禁权限都已经被公司删除。

  林某找公司老板多次商谈,要求恢复她的劳动条件,但对方只让她回家等消息,拒绝出具**书面材料。林某坐不住了,担心自己被公司裁员,每天仍跟着同事进出公司,并按照上下班的时间进行拍照打卡。直到2024年6月,林某发现公司不再为她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经查询,林某的社保一栏中显示“单位解除”。

  “如果公司对我不满意,**可以和我商量,现在美其名曰是放假,实则是想让我主动离职啊。”林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其损失,遂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作出终止审理的仲裁决定书。林某诉至梁溪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方提出,其只是安排林某放假,与她的劳动关系并未正式解除,公司出于节约用工成本的考虑便停了林某的社保。关于社保中显示的“单位解除”是因为没有“放假”的选项,等公司正常运转后,林某仍可以继续工作。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自2018年6月入职,与公司签署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5年,此次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21年6月至2026年6月,林某的工资为每月1.4万余元。2024年5月,公司口头通知林某**期放假,在未与林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月底以“单位解除合同”的方式停缴林某的社保及公积金,亦未再向林某支付过工资,也未给出合理的解释。

  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用人单位应妥善处理劳资纠纷,而非令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公司虽未向林某发出过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但其上述系列行为已对林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影响,事实上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万余元。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史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以“**期放假”之名行“变相解除劳动关系”之实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如劳动者严重违纪、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涉案公司虽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但通过删除门禁权限、停缴社保及公积金、长期不安排工作等一系列行为,实质上剥夺了林某劳动的权利,导致劳动关系无法存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的确立与解除需以实际履行状态为判断基础,而非单纯依赖书面文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本案中,公司未与林某协商,亦未履行**程序性义务,直接以“放假”为名切断劳动关系,已构成程序违法;同时,其缺乏法定解除事由,实体要件亦不成立。关于社保系统中“单位解除”的记录,亦直接证明了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主观意图。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办理社保减员手续。公司以“无放假选项”为由的辩解,显然与社保系统操作规则及实际管理逻辑相悖。

  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给职工放长假是因为其行业的特殊性,但需要关注的是,长假期间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需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执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从属性与持续性特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事由,并履行协商、通知等法定程序。

  实践中,部分企业以“软裁员”手段,如长期停工留职、无故调岗降薪、边缘化冷落等迫使劳动者主动离职,既违反法律规定,亦可能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劳动条件等行为触发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企业需承担经济补偿甚至赔偿金。此类行为不仅增加解雇成本,更损害企业信誉与员工归属感,长远来看得不偿失。

  企业应树立合法用工意识,在经营困难时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与协商权,而非采取未经协商、长期向劳动者仅发放**工资甚至仅支付**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不安排劳动者工作等“冷处理”手段,而应通过积极协商、调解等柔性方式化解劳资矛盾,努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与劳动者的共赢发展。同时,劳动者遇有欠付工资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应理性表达诉求,及时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保留相关证据,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