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坤新材IPO新进展,引进业务确认收入方式调整遭上市委质疑
财经8月22日讯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坤新材”日前回复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
意见落实函显示,恒坤新材需结合业务模式、同行业可比案例和报告期以前年度会计政策,进一步论证报告期对引进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恒坤新材回复称,在公司引进业务的业务模式下,公司的技术能力主要体现在产品导入阶段,但此阶段公司尚未向客户转让商品,不涉及收入确认事项;产品供货阶段,公司以销定采,相关商品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均已确定,且交付过程中均不涉及对相关商品进行再加工或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后再转给客户的情况,也不控制该商品。
恒坤新材还称,引进业务模式中,公司不能主导特定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的经济利益,实际未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因此,在引进业务中,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未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身份为“代理人”,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恒坤新材引进业务收入确认方式从“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是从2021年1月1日开始的。至于调整的原因,恒坤新材解释称,2024年1月,财政部 **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 **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 2023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29 号,其中“(八关于收入/2.关于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规定:“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的经济利益。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来料加工、广告营销等应对此予以特别关注,应当结合业务商业模式等相关事实和情况,严格按照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为便于准则实施,企业在判断时通常也可以参考如下三个迹象: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应当以该企业在特定商品转移给客户之前是否能够控制该商品为原则,上述三个迹象仅为支持对控制权的评估,不能取代控制权的评估,也不能凌驾于控制权评估之上,更不是单独或额外的评估,应予以综合考虑。
恒坤新材还表示,模拟总额法下,公司仍满足科创板上市标准和板块定位。以模拟总额法核算,恒坤新材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8151.89万元和 9,438.41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结合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境内市场近期估值情况,基于对公司市值的预先评估,预计公司本次发行后总市值不低于10亿元,满足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
资料显示,恒坤新材IPO原定于7月25日上会,但**被暂缓审议。该公司计划募集资金10.07亿元,分别用于集成电路前驱体二期项目和集成电路用先进材料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