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清晰指引促进公用事业规范发展
近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明确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基本原则,细化垄断行为分析思路和认定标准,为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清晰指引,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公用事业领域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公用事业,是为公众生产生活提供必需商品或服务的一系列行业的统称,包括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垃圾处理等。由于关系国计民生,公用事业历来是监管的**领域。具体来说,公用事业具有公共性、政策性和地域性特点,如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通常依赖管道、线路这样的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来提供商品和服务。因此,许多公用事业经营者具有特许经营垄断地位或自然垄断地位,这大大增加了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从以往监管部门的查处情况来看,部分供水公司限定供水工程交易,限定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部件的品牌和供货厂商;一些燃气公司要求开发商在新建住宅小区申报安装管道燃气时,必须将安装工程交由其承建。此类行为不仅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问题,指南征求意见稿对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搭售等典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逐一细化了识别和认定标准。例如,指南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指出,在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用事业经营者是否实施“限定交易”这一行为时,既需要考虑通过直接限定以及直接拒绝、故意拖延提供服务等方式进行强制限定的情形,也需要考虑通过设置报装流程、格式合同、管理系统等方式变相实施限定的情形。这些细化规定提炼自近年来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的执法经验,有助于经营者更准确地把握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也有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识别垄断行为的具体特征和表现形式,从而在源头上防范违法行为。
同时,由于公用事业的服务、供给网络通常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仅服务于特定区域,且其监管主体具有很强的属地性特征,这也为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垄断行为提供了条件。为追求本地利益,某些地方行政机关可能在公用事业的市场准入、招投标等环节滥用行**力,歧视外地经营者、排除限制公平竞争。为防范和矫正这类****统一大市场的违法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公用事业领域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标准,并针对限定交易、妨碍市场进入、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参加招投标等行政垄断行为,逐项列出识别和认定的考量因素。例如,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明确,排斥或限制参加招投标行为包括不依法发布招标投标等信息、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等。这些规定以强化公平竞争理念为导向,有助于推动地方政府转变观念和职能,提升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执法质效。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公用事业经营者侵害时,往往习惯于通过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然而,这类侵害行为中有一部分本质上属于垄断行为,通过反垄断**则更为有效。因此,指南征求意见稿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特征的明确界定,不**助于提升公用事业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意识和合规管理水平,还能为公众提供清晰的反垄断维权操作指引,有助于引导消费者运用反垄断法维护自身作为公用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在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指南征求意见稿关于垄断行为的认定条款,还可以为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提供参照依据。
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是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公用事业作为自然垄断环节集中的领域,其竞争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获得感。指南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监管为民”的理念,待其经法定程序正式出台后,有望为公用事业经营者及行业协会的市场竞争行为提供明确规范,并为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干预划出红线,推动实现反垄断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