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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息公开要求 新修订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公布

  记者11日从**获悉,**近日公布新修订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和具体要求等。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具有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对外公开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等信息;不具有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同时,增加重大突发事件公开募捐活动信息公开要求。

  为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透明度,办法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自慈善信托设立后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

  办法还明确了慈善组织主要捐赠人、重大慈善项目的范围,以及慈善组织每年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