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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能否单独开具发票?

销售折让的开票与征税问题需要特别注意。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此外,商业折扣、折让和现金折扣的会计分录也有所不同。对于商业折扣,其不构成**成交价格的一部分,因此在确认收入时应扣除商业折扣后金额。现金折扣则在赊销商品并确认应收账款后,收到款项时冲销应收账款。**,如果销售折让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如果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