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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卡预付卡销售如何入账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预付卡消费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