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人寿资产(国联人寿怎么样)
今天,我再来给大家分析一家大家从来都没听说过的保险公司 ——「国联人寿」
同样,我会从股东背景、经营业绩、经营评级、风险评级、理赔情况、投诉情况和赔付案例,这7个方面来分析
一、基本背景
「国联人寿」是一家很年轻的II 类保险公司,成立于2014年,总部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注册资本20个亿,是一家国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分布于3省18城
银**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 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 I 类保险公司和 II 类保险公司
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标准的保险公司为 I 类保险公司:
(一)公司成立超过 5 年;
(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最近会计年度签单保费超过 50 亿元或总资产超过 200 亿元,人身保险公司最近 会计年度签单保费超过 200 亿元或总资产超过 300 亿元。签单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
(三)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 15 家。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及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为 II 类保险公司。银**可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保险公司所属类别。
·
1、股东构成
「国联人寿」股东比较多,总共有9个,其中大股东有2个,小股东有7个,整来来看,股权分布相对比较分散。通过股权透视分析可以看出实际控制人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益股份47.0716%
先看2个大股东
(1)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0%,**受益股份32.1047%
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83.9111个亿,是一家国资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另外两个股东分别是无锡市国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和江苏省财政厅。
·
(2)无锡灵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6.5%,**受益股份16.5%
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26.4784亿,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人无锡市灵山景区管理**持股51.0001%,第二大股东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36.3917%。
再来看7个小股东
(1)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4%,**受益股份14.1665%
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57.4546个亿,是一家国资控股企业,由无锡市人民政府100%控股。
·
(2)无锡报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2%,**受益股份12%
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2.8亿,是一家国资控股企业,由无锡日报报业集团(无锡日报社)100%控股。
·
(3)深圳市鸿志软件有限公司,持股10%,**受益股份10%
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5亿,是一家私人企业,由上市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
·
(4)无锡城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受益股份10%
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18.8398059213个亿,是一家国资控股企业,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控股。
·
(5)无锡万迪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5%,**受益股份2.5%
成立于1994年,注册资本3600万,是一家国资控股企业,股东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实际控制人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益股份52.4938%
·
(6)江苏开源钢管有限公司,持股2.5%,**受益股份2.5%
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个亿,是一家私人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人戴力毅持股99.3%
·
(7)无锡市电子仪表工业有限公司,持股2.5%,**受益股份2.5%
成立于1991年,注册资本1.5个亿,是一家私人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人张**持股30%
数据来源于企查查
2、分支机构
「国联人寿」的总部在江苏省无锡市,分支机构覆盖南京、苏州、扬州、无锡、常州、武汉、合肥等城市
二、经营业绩与评级
「国联人寿」作为新晋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达尔文7号、慧馨安等不少网红产品,保费规模增长迅速,最近两年保费增长超70%,然而作为盈利性质的公司,却处于亏损状态,去年净亏损1.39亿
·
经营评级是由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在每年的6月底前对前一年情况进行评价,内容包括评价类别、评价指标的行业均值和中位数。
经营评价满分采用10分制,根据其经营状况分为A、B、C、D四类:
A类公司,≥ 8分,是指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等各方面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
B类公司,≥ 4分,是指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等各方面经营正常的公司;
C类公司,≥ 2分,是指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某方面存在问题的公司;
D类公司,< 2分,是指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司。
寿险公司有14个评价指标,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有13个评价指标
「国联人寿」近三年的经营评价结果都在B级及以上,说明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等各方面都是正常稳定的公司
三、风险评级
1、风险评级标准
风险评级即偿付能力分类监管评价结果的分级
分类监管评价结果综合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整体状况,包括资本充足状况和其他偿付能力风险状况。
银**每季度进行一次分类监管评价,采用加权平均法,包括量化风险评分和难以量化风险评分,权重各种50%,**根据偿付能力风险大小将保险公司分为四个监管类别:
A 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 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
B 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 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
C 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 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的公司;
D 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 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的公司。
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被用来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被用来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变化特征即核心偿付能力和综合偿债能力的变化特征
操作风险包含销售、承保、再保险业务 ;理赔业务;资金运用业务;公司**;财务管理;准备金管理;信息系统和案件管理的相关操作风险
战略风险包括战略制定、战略执行和外部因素
声誉风险包括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导致的对保险公司的负面评价与损失
流动性风险包括净现金流、综合流 动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
总之,要想成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求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
2、近3年风险评级
「国联人寿」近3年的核心偿债能力一直处于下降状态,在去年三季度下降到100%一下,但仍在90%以上
综合偿付能力相对比较稳定,也都在150%以上
风险评级均在B级及以上
说明「国联人寿」的偿付能力是达标的
四、理赔情况
「国联人寿」是一个14才成立的保险公司,理赔金额呈快速上涨趋势
22年理赔金额发生巨大变化,同比增长124%,**突破1亿元
理赔案件也发生巨大变化,2022年发生5.84万人次赔付;
但是大家较为关注的理赔获取率却并没有那么好,呈下降趋势,21年96.33%,去年只有95.39%,而其他不少保险公司在98%以上
五、投诉情况
「国联人寿」的总投诉量很低,只有几个人或10来个,在人寿保险公司排名比较靠后
亿元保费投诉量也很低,在人寿保险公司中排名也比较靠后
亿元保费投诉量=当期投诉件数总量(件)当期保费总量(亿元)
但是,万张保单投诉量却比较高,居中前为,去年Q3,每1万丈保单,有0.63件投诉,居12位
万张保单投诉量=当期投诉件数总量(件)/当期保费总量(万张)
万人次投诉量相对比较低,每一万个客户中,约有0.03~0.07件投诉,在人寿保险公司中排名中居中后位
万人次投诉量=当期投诉件数总量(件)/当期客户数(万人)
六、理赔案例
数据是冰冷的,案例才有说服力!数据再好看,也不能真正说明它靠不靠谱
所以,我们来看一起「国联人寿」的法诉案例:
(2019)苏02民终3810号
案件背景
周某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残责任保险、团体意外身故责任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保额分别为30万元、30万元、2万元、100元,保险期间为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4月21日
·
2019年2月9日,周某在亲戚家店面内突然跌倒,现场抢救时发现周某后脑枕部有开放性伤口并大量出血,颈动脉消失,其已死亡,医护人员进行现场处理后,将周某送至第五医院继续救治,期间,家人支付门诊抢救费用614元
院前急救病历载明,周某被人发现意识丧失10分钟,现场死亡;而门诊病历载明,患者半个小时前突发神志不清跌倒在地,呼吸心跳停止,猝死。
·
周某家人向国联人寿申请理赔,国联人寿以周某为猝死,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畴为由拒赔
周某家人无法接受,提**讼,要求法院判定国联人寿支付意外身故赔偿30万和门诊抢救费用614元
一审判决
本案的争议在于周某是猝死还是意外死亡
涉案保险条款载明: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性突然死亡。
本院调查取证中,第五医院的医护人员在现场发现周某时,周某已死亡,且周某后脑枕部有开放性伤口并大量出血。第五医院的门诊医生明确其在门诊病历载明周某为猝死是根据诊断规定及周某到院前即死亡的事实认定为猝死,但门诊医生明确该猝死不能证明周某系因病死亡。故门诊病历上载明的周某猝死不属于涉案保险条款上约定的猝死情形。
因此,周某死亡系突发的、非本意的跌倒导致,符合国联人寿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的遭受到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特征,且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国联人寿公司应当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
一审判决,周某家人胜诉,判决国联支付30万保险金和医疗费用
国联人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国联人寿表示: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周某家人并未提供因意外伤害致死的证据
(1)周某死亡过程中应当有目击证人,事发地点为亲戚店内,店内有可能有监控,周某家人有能力提供证人或者店内监控证明意外跌倒的经过,但是周末家人并未提供该证据;
(2)一审法院认定周某系意外伤害死亡的**证据系一审法院对钱医生所做的调查笔录,该份证据存在诸多问题,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周某系意外伤害致死的证据:
a.就证据形式而言,医生的言辞属于证人证言,应当出庭作证,否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b.就证据内容而言,医生所称“我们发现周某后脑枕部有开放性伤口,出血量很大”,该陈述没有**抢救资料或者就诊资料可以印证,连一审法院同日作调查笔录的医生亦未谈到,不应当采信;
c.此外,一审法院对医生的调查笔录中谈到患者送到医院“面色发紫”,与2019年2月9日宜兴市急救**院前急救病例中描述的“患者**钟前因不明原因后突发意识丧失,发病前伴随症状发绀”相一致。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周某死亡原因推定为内在疾病引起更符合正常人的认识
·
2.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认,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退一步讲,即便无法查明周某死亡的原因,亦应当根据相应比例支持周某家人的部分诉讼请求,而不是让其全额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当然,周某家人并不认同国联人寿的说法
二审判决
1. 一审中,一审法院对参与急救的两位医生作调查笔录,该两份调查笔录一审法院邮寄送达保险公司质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
2. 二审中,两位目击证人均陈述,周某死亡原因系坐椅子没有坐稳摔倒,后脑勺撞到柜子的柜角导致死亡,医生关于周某后脑枕部存在开放性伤口的陈述,与两位证人陈述相互印证,证明了某系因意外摔倒导致脑部受伤而死亡
3. 此外,其中一位医生陈述,根据现场救治情况不能确定周某系因病死亡,另外一位医生陈述,周某死亡原因肯定不能判定因病死亡
故本院认为,周某系因意外导致死亡,属于案涉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七、小超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国联人寿的风险评级良好,银保险会公布的投诉数据中投诉也很少
但是,万张保单投诉量却比较高,去年Q3达到了0.62,排名**2,在理赔获**上也很低,只有95.39%
而在这个理赔案例中,作为旁观者,我是难以理解「国联人寿」的做法的。